起訴離婚被告就是不到庭?拘傳!
近日,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對一名經兩次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被告采取了拘傳措施,最終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之下,該起離婚糾紛最終以撤訴方式結案。
因馮某常年酗酒,酒后常常與任某發生爭執甚至家暴任某,任某一紙訴狀將馮某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離婚。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馮某在符合到庭的客觀條件下,仍然拒絕到庭參加訴訟。為維護原告任某的合法權益,保障案件順利進行,主審法官依法在法警的協助下采取了拘傳措施。在開庭當日,主審法官及法警再次向馮某告知了相關法律規定,在馮某酒醒后處于清醒狀態時,順利開庭。最終,經法官耐心溝通,任某決定先與馮某私下協調,暫時撤回起訴,并另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于當日作出保護禁令,最大程度保障任某的人身安全。
【法官說法】
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此,離婚案件即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在沒有特殊情況時,當事人仍應親自出庭參加訴訟。
2.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適用拘傳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離婚案件的被告屬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在已經將應訴通知送達給被告的情況下,經兩次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審理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許多被告因不同意離婚選擇故意不到庭參加訴訟,想通過這種方式離不了婚。事實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對于離婚案件,法院對經兩次傳票傳喚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對其拘傳到庭參加訴訟。
在一般案件中,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就意味著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法院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可以缺席判決。因此,當事人應當珍惜訴訟權利,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到庭參加訴訟的,應當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明確表達自身的訴求與辯解。